第一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:
(一)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;
(二) 涉密文件、资料、数据严禁上网流传、处理、储存;
(三) 与涉密文件、资料、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;
(四) 不得盗用学校名义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。
第二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(一) 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(二)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(三) 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(四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(五)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;
(六) 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邪教,教唆犯罪;
(七)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(八)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;
(九)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(一) 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;
(二)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(三)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(四) 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;
(五)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。
第四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。
第五条 网络管理中心和各部门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:
(一) 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;
(二)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,保障本部门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;
(三) 负责对本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;
(四) 对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,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;
(五)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;
(六)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,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,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领导报告;
(七)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删除本部门网络信息系统(含网站)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、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。